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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劳务报酬争议始末:10万余元约定款遭拖欠,诉讼遇波折

时间:2026年1月9日

2023年,宁夏平罗县東昌炭素有限公司因生产需求需安装消防设施,被告赵某举经联系,将该消防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由原告穆先生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协商相关事宜,穆先生带领工人负责消防管道、消防箱、消防泵等设施的安装工作,所需材料由赵某举购买或委托穆先生代购。

穆先生所述,双方已明确约定工程计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3元,车间安装消防设施的总面积为9494平方米,全部人工费应为123422元。施工过程中,车间消防管道安装高度达9米多,必须借助吊车辅助才能开展作业,相关吊车费用均由穆先生自行承担。穆先生还应赵某举要求,协助联系合适的材料供应商,部分材料款至今仍未结清。

2024年工程完工后,穆先生已完成全部消防管道、消防箱的安装工作,并按规范对消防管道进行了打压试验。电工证言也明确其进场时消防管道、消防箱已全部安装完毕。然而,赵某举仅向穆先生支付了10万元款项,剩余23422元迟迟未付。

后续因工程需整改,(车间消防管道,消防箱的安装是合格的,第三方对这没有提出整改措施)東昌炭素公司向穆先生支付了42000元整改费用。穆先生强调,此次整改涉及的消防泵房改造等内容属于附加工程,并不包含在最初约定的每平方米13元的报价中,按照行业惯例,消防泵房本应单独报价结算,该笔整改费用与原约定的车间消防设施安装劳务报酬无关,不能以此抵消剩余未付的23422元。

穆先生将赵某举及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消防泵工程劳务费234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穆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车间面积图纸、第三方报告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工程价款构成及计算方式,面积图纸佐证了施工规模,检测报告则证明工程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同时,穆先生在一审中提出工程劳务费用鉴定申请,希望通过专业鉴定确认款项金额。

一审庭审中出现波折。约定抽取鉴定机构的当天下午,被告方律师以没时间为由推迟,后续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鉴定程序未能推进,法院随后通知开庭审理。被告方辩称,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穆先生未按约定完成全部承揽任务,已支付的款项已覆盖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同时否认双方就123422元总价款达成合意。整改项目的材料与人工总报价为37380元,另有电工相关费用5000元,该笔5000元同样包含电工服务的材料与人工成本。电工现场完成报价后,东昌碳素的马总已予以认可。后续进入付款环节时,马总提出将这5000元电工费用转账至穆先生账户,再由穆先生转付给电工。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为劳务合同纠纷,穆先生主张的工程款实质为劳务报酬,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赵某举就123422元总价款达成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穆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元由穆先生负担。一审庭审中,被告律师称案涉工程约定价格已包含电气相关费用,且未提出该约定价格还涵盖其他额外项目。需说明的是,案涉电工系赵某举所找,该电工当时的报价为材料与人工合计33000元,但赵某举仅向电工支付了30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付。然而到了二审庭审,被告律师却变更说法,主张案涉工程为包干价10万元,要求以该价格完成全部工程。穆先生认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随意变更陈述、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述,法院若对此予以支持,无疑是对司法尊严的损害。

一审判决后,穆先生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有失偏颇,微信聊天记录中已明确告知价款构成及计算方式,赵某举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一审未准许工程劳务费用鉴定申请,程序违法;赵某举支付10万元及東昌炭素公司支付42000元整改费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价款合意及合同履行事实;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加重了其举证负担。

二被上诉人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穆先生主张的价款合意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一审未准许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付款行为仅能证明劳务关系及整改事实,不能推导出众价款合意,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正确。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为穆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就案涉消防工程劳务费达成“每平米13元,合计123422元”的合意,其鉴定申请亦不符合案件审理需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穆先生负担。

从2023年承接消防工程劳务,到工程验收合格后被拖欠2万余元报酬,穆先生历经协商无果、两审诉讼,即便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面积图纸等证据,仍未能获得支持。但他并未因判决结果而放弃,始终坚信自身诉求的合理性,坚持举证维权,不愿让辛苦付出付诸东流,更不愿向不公妥协。希望穆先生的权利得到维护,有关部门引起重视,然后督促款项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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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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