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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诉讼偏袒为几许?

时间:2024年5月22日

近日,家住河南省滑县居民刘智林向多家新闻媒体,实名投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他本人的一起案件中,存在审判不作为,明显的错误不予纠正.的情况,就此展开以下报道……
2023年3月9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豫0526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因一审法院法官利用手中职权徇私舞弊,严重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枉法裁判,一味偏袒一方,在合伙账目故意计算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严重错误,刘智林依法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继一审同样违背事实做出错误的判决,2023年9月28日出具(2023)豫05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书后,刘智林和律师找法官答疑,二审法官当时也承认判决里的失误说已下过判决书了没办法改,让找院长信访或申请再审,令刘智林几度心寒,无法接受。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刘智林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在合伙案涉中所支出多项相关证据充分确凿,证明偿还合伙外欠款转账记录、收据及证人张国堂出具的《证明》,可以清楚说明刘智林支付了合伙承包工程欠款32余万元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却根据错误的《审计报告》,只认定上述款项中的10万元,另外的22余万元损失由刘智林自行承担,不予确认。在二审过程中,刘智林提交钢筋款20余万元的《收据》一份及货品卖方睢国利出具的《证明》一份,可以清楚证明刘智林及工程合伙人李思增认可上述工程支出事实,但二审法院在计算工程支出款项中,仍然不予支持。合伙工程施工时,刘智林个人向工程发包方交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二审法院错误的将其款项认定为工程合伙收入款项,在判决时将其款项从合伙工程款中扣除明显不当。



另外,在工程施工中,因工程合伙人李思增、缑红防未按合伙协议进行出资,为了工程顺利进展,工程合伙人一致同意共同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经营,(刘智林自己已经偿还过本钱及利息)既然该款项为工程合伙经营的共同债务,就应当从共同盈利中共同偿还,但二审法院未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工程合伙债务,还从刘智林出资中扣除该借款,在计算合伙出资中故意没将该借款计算在内,让刘智林自行承担清偿责任,让人无法理解。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在合伙利润分配上明显不公。
以上情况,由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不作为,明显诉讼偏袒一方当事人,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内容前后矛盾,事实颠倒,导致刘智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刘智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刘智林及其律师多次向二审法院投诉反映后,二审法院相关人员于2024年1月,口头告知刘智林,二审法院判决存在瑕疵,二审法院审监会要根据案件事实,开会研究,对判决结果予以纠正,但至今对于刘智林的诉求,二审法院仍未付出行动。对此情况,刘智林将依法投诉,继续维权,寻求正义公平的判决结果,新闻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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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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